新公司法施行后,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涉税规定_吴江法律网

新公司法施行后,0元转让未实缴股权,涉税规定
栏目:财税服务 发布时间: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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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注册时,大伙豪言壮志,掏钱出资时,要打退堂鼓。这个场景很普遍,碰到这种情况,绝大部分处理是股权0元转让给出资股东。但是,进容易,退很烦。个人股权转让,要先税再证,必须拿到税务局的完税凭证,才能过户。《个人股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67号文)明确规定,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要按每股净资产核定(核定办法的选择,规定也是很奇葩,要按照顺序选择,最优先适用的就是净资产法,每个公司都有净资产,资不抵债0元1元都行,不知道剩下的核定办法写那什么意思)。

对这个问题,写的文章是真的多,怎么核定呢,又是这个公式那个公式的,问题是,这种情形真的硬要核定个税出来吗?

67号文讲的很清楚,核定的前提是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出资,0元转让低在哪里了?如果低了,岂不是转让方吃了大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出资未履行义务,当然有权限制其股东权利。也就是说,这个股权资产的权利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资产的权益被限制,价格当然要打折。彻底的限制,就彻底的打折。召开股东会决议,彻底的限制该股权权利,0元转让,没毛病。大家之所以没有这个决议材料,是因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很少有厚颜无耻之人一分钱没出还要主张股东权利的。

67号文规定:“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67号文的逻辑是,低于每股净资产就是低,公允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通过正当理由排除在核定范围外。

这次公司法修订,把司法解释的条款,直接上升为法律,“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的公司法为此类业务的过户,提供了法律层级的正当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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