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_吴江法律网

人社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栏目: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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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年三月八日 

相关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行申1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根富,男,蒙古族,1948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陈文政,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马根富因诉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给付义务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行终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根富申请再审称:(一)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没有停止支付退休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原审罗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没有停止支付退休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条款规定,因此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没有停止支付退休服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二)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止支付申请人退休服刑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政行为。(三)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终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赋予的法定权利,国家和地方行政权力机关无权剥夺。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止支付申请人退休服刑期间养老保险待遇依据的草案、函和规程,不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没有渊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首先,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有权对马根富是否具有领取养老保险、取暖费等资格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为法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核查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领取待遇的职能。其次,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止发放马根富在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退休金、取暖费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退休人员服刑期间应停发并不予调整其基本养老金,其中退休待遇包含取暖补贴,故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停发马根富2015年6月至2019年2月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退休金、取暖费等,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马根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根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凤强
审判员 卢 瑜
审判员 秦娜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雨蒙
书记员  路明爽
来源: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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