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道被纪检部门调查的情况下,部分退赃的应否从受贿金额中扣除_吴江法律网

在知道被纪检部门调查的情况下,部分退赃的应否从受贿金额中扣除
栏目:刑事诉讼 发布时间:202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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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听说纪检部门正在秘密调查自己的情况下,采取上缴部分赃款,留下部分赃款的方法,向有关部门上缴了一部分赃款,其目的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主动上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128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不能扣除。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2019)豫1321刑初581

公诉机关南召县RM检察院。

被告人化某

南召县RM检察院指控:1201310月,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以规范配送输液水管理和平衡社会关系为由,向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另案处理)索取高某向该医院配送的“大输液”水供应价与双鹤药业的出厂价之间的利润。高某为增加“大输液”水在方城县RM医院的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意将该利润交给化某。

2013年高某分2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25万元;2014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0万元;2015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8万元;2016年高某分7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84.6万元;2017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共计154万元;2018年高某分9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153.3万元;20194月高某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51万元。以上贿款共计615.9万元,被告人化某收受后自肥。

201969日,化某得知高某被南召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向方城县纪委退缴赃款51万元。

2.201312月,赵某2承揽方城县RM医院外科综合楼附属工程。为得到化某关照协调多方面的关系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多次向被告人化某行贿,共计445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2提供帮助,其中:20141月,赵某2与其女婿李某1到化某在郑州入住的酒店内给化某送现金15万元;20148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53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59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

20154月,赵某2为承揽方城县RM医院外科综合楼附属工程的配套工程(方城县RM医院餐厅、污水处理及外网道路硬化),安排李某1到方城县RM医院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0万元,化某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为赵某2提供帮助,赵某2中标。

2016年春,赵某2为承揽方城县医院外科综合病房楼JS项目,安排李某1到方城县RM医院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0万元,化某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2提供帮助,赵某2中标。赵某2中标后,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得化某的关照并及时拨付工程款,赵某2在该项目中先后4次给化某送60万元。其中:20179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81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20185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20191月赵某2在该工程项目部给化某送现金30万元,次日,化某退还赵某220万元。

以上,化某共收受赵某2所送贿赂款合计165万元。2016年,方城县RM医院多名工作人员先后被方城县RM检察院立案侦查,化某为逃避调查多次上缴并退还部分受贿款共计45万元:20163月退缴方城县RM医院5万元,20168月退缴方城县纪委20万元,20177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20171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下余120万元化某用于个人投资理财。

3.201010月,方城县RM医院计划采购CT设备,河南HD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知悉后,为让方城县RM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CT设备,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并承诺公司中标后给化某提成100万元。化某收受后,即安排医院器材科科长张某4、放射科主任张某某将李某2公司经营的CT设备参数上报上级卫生部门作为招标设备的参数。20115月,李某2的河南HD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为感谢化某在设备招标时给予的帮助并及时拨付设备款,化某先后两次到郑州联系李某2拿取提成款,其中20119月收受现金60万元;201112月收受现金10万元。

以上化某收受贿款共计80万元自肥。2016年化某为逃避调查,于20161月退缴医院账户40万元,下余4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

4.2008年,王某2(又名王延召)与方城县RM医院职工周某1共同出资62.36万元承建方城县RM医院食堂,经与医院协商,该62.36万元投资款折抵医院食堂22.5年的承包经营权。2016年合同未到期,方城县RM医院新食堂建好,化某欲收回王某2的食堂承包经营权。20167月,王某2为继续承包食堂,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0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王某2继续承包经营。

5.200810月,河南TGJS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田某为中标方城县RM医院门诊楼JS项目,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化某收受后对该公司予以关照,最终该公司中标。200812月,田某为感谢化某的帮助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0万元。2009年初,为使项目能够尽快开工,田某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

以上化某先后三次收受贿款合计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化某为逃避调查,分5次退缴医院和方城县纪委共计23万元,下余17万元用于投资理财。

6.2010年至2019年,药商周某2为向方城县RM医院销售药材,在年节期间先后13次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共计34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

7.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引进新药品种及药品调规方面为要药商彭某提供便利,彭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先后5次在春节期间给化某行贿,合计24万元。其中:2015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6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7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8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6万元;2019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6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20191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20192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

8.2016年初,方城县RM医院计划招标采购监控设备,在招标前李某3找到化某,希望能够中标,化某授意医院招标负责人王某1给予关照。在化某的帮助下,李某3与其合伙人闫某的公司顺利中标。201610月,为感谢化某在招标时给予的帮助和及时拨付该工程款,李某3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理财。

李某3与他人合伙承包方城县RM医院救护车及方城县RM医院物业管理。为继续承包经营上述业务,以及在承包过程中得到化某的关照,20151月至20191月,李某3先后9次在年节期间给化某行贿,合计现金19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提供帮助。其中:2015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5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6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6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7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8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8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

9.2011年至今,国药控股NY有限公司向方城县RM医院集中配送药品,为药品配送及拨付药款得到化某的关照,该公司副董事长赵某4先后7次在年节期间给化某送现金共计20.5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其中:2011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2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2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33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3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41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4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

10.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药商孟某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提供便利,孟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先后5次在年节期间给化某送合计11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其中:2017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9月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81月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86月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

11.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药商丁某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提供便利,丁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先后15次在年节期间向化某行贿共计10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并在药品新品种销售、限购高价药、药款支付等方面为丁某提供帮助,其中:20145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4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5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5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5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6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6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6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7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5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7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8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8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8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

12.2013年秋,王某某为让化某关照其妻王某4调入方城县RM医院工作,通过化某的司机崔某,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王某4调入方城县RM医院工作,201312月,王某4调入该医院产科工作。

13.20149月,梁某1为让方城县RM医院接收退伍安置的儿子梁某2,通过化某的司机崔某,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接收,201411月,梁某2安置到医院收费处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化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至十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元至元。

被告人化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化某收受赵某2行贿款后已上缴方城县纪委的45万元、收受李某2行贿款后已退缴方城县RM医院的40万元、收受田某行贿款后已退缴方城县RM医院和方城县纪委的23万元、收受彭某行贿款后已退缴方城县纪委的20万元,共计128万元,系化某主动上缴,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2、被告人化某收受高某的615.9万元,是高某为了向方城县RM医院供应输液水,主动找化某沟通并承诺给化某的好处费,并不是化某主动索要,不能认定是化某索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化某利用其担任河南省方城县RM医院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高某、李某2、周某2、赵某2、田某、王某某等13人贿赂共计现金共计1046.4万元,并在配送输液水、药品、购进医疗设备、承揽工程、安排工作等方面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高某(另案处理)系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负责NY、平顶山地区输液水销售业务,河南双鹤向业务员支付工资及药品出厂价的提成,获取药品出厂价货款。期间高某通过NY市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向医院配送,并与济康公司约定,出厂价与配送价之间的差价扣除,由济康公司收取差额部分税费、管理费后全部归被告人高某支配。

201310月,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以规范配送输液水管理和平衡社会关系为由,向河南双鹤华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索取高某向该医院配送的“大输液”水供应价与双鹤药业的出厂价之间的利润。高某为增加“大输液”水在方城县RM医院的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同意将该利润交给化某。

2013年高某分2次送给被告人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25万元;2014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0万元;2015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78万元;2016年高某分7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84.6万元;2017年高某分8次送给化某共计154万元;2018年高某分9次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共计153.3万元;20194月高某送给化某“大输液”利润51万元。以上贿款共计615.9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

201969日,被告人化某得知高某被南召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向方城县纪委退缴赃款51万元。

(二)、201312月,河南省沈丘县人赵某2借用河南省GXJS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揽了方城县RM医院外科综合楼附属工程。为得到被告人化某关照协调多方面的关系并及时拨付工程款,多次向化某行贿,共计445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并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2提供帮助,其中:20141月,赵某2与其女婿李某1到郑州市化某开会时入住的酒店内给化某送现金15万元;20148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53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59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

20154月,赵某2为承揽方城县RM医院外科综合楼附属工程的配套工程(方城县RM医院餐厅、污水处理及外网道路硬化),安排李某1到方城县RM医院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0万元,化某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为赵某2提供帮助,最终赵某2借用河南CA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工程。

2016年春,赵某2为承揽方城县医院外科综合病房楼JS项目,安排李某1到方城县RM医院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0万元,化某收受后利用职务便利为赵某2提供帮助,最终,最终赵某2借用河南JS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中标该工程。后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获得化某的关照并及时拨付工程款,赵某2在该项目中先后4次给化某送60万元。其中:20179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20181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20185月赵某2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20191月赵某2在该工程项目部给化某送现金30万元,次日,化某退还赵某220万元。

以上,化某共收受赵某2所送贿赂款合计165万元。2016年,方城县RM医院多名工作人员先后被方城县RM检察院立案侦查,化某为逃避调查,多次上缴并退还部分受贿款共计45万元,其中:20163月退缴方城县RM医院5万元,20168月退缴方城县纪委20万元,20177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20171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下余120万元化某用于个人投资理财。

(三)、201010月,方城县RM医院计划采购CT设备,河南HD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知悉后,为让方城县RM医院采购其公司代理的CT设备,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并承诺公司中标后给化某提成100万元。化某收受后,即安排医院器材科科长张某4、放射科主任张某某将李某2公司经营的CT设备参数上报上级卫生部门作为招标设备的参数。20115月,李某2的河南HD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河南HD有限公司中标后,化某先后两次到郑州联系李某2拿取提成款,为感谢化某在设备招标时给予的帮助并及时拨付设备款,李某220119月送给化某现金60万元;201112月送给化某现金10万元。

以上化某收受贿款共计80万元自肥。2016年化某为逃避调查,于20161月退缴医院账户40万元,下余40万元用于投资理财。

(四)、2008年,方城县城关镇居民王某2与方城县RM医院职工周某1共同出资62.36万元承建方城县RM医院食堂,经与医院协商,该62.36万元投资款折抵医院食堂22.5年的承包经营权。2016年合同未到期,方城县RM医院新食堂建好,被告人化某欲收回王某2的食堂承包经营权。王某2为继续承包食堂,于20167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0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王某2继续承包经营食堂。

(五)、200810月,河南TGJS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田某为中标方城县RM医院门诊楼JS项目,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化某收受后对该公司予以关照,最终该公司中标。200812月,田某为感谢化某的帮助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0万元。2009年初,为使项目能够尽快开工,田某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0万元。

以上化某先后三次收受贿款合计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期间,化某为逃避调查,分5次退缴医院和方城县纪委共计23万元,下余17万元用于投资理财。

(六)、2010年至2019年,安徽省亳州市中药材商人周某2为向方城县RM医院销售药材,在年节期间先后13次到被告人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共计34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

(七)、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引进新药品种及药品调规方面为药商彭某提供便利,彭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先后5次在春节期间给化某行贿,合计24万元。其中:2015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6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7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8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6万元;2019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6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2019年初,化某听到关部门要开展医疗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消息后,分别于20191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20192月退缴方城县纪委10万元。

(八)、2016年初,方城县RM医院计划招标采购监控设备,在招标前方城县RM医院职工李某3找到被告人化某,希望能够中标,化某授意医院招标负责人王某1给予关照。在化某的帮助下,李某3与其合伙人闫某的公司顺利中标。201610月,为感谢化某在招标时给予的帮助和及时拨付该工程款,李某3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理财。

李某3与他人合伙承包方城县RM医院救护车及方城县RM医院物业管理。为继续承包经营上述业务,以及在承包过程中得到被告人化某的关照,20151月至20191月,李某3先后9次在年节期间给化某行贿,合计现金19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并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3提供帮助。其中:2015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5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6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6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7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81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89月,在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

(九)、2011年至今,国药控股NY有限公司向方城县RM医院集中配送药品,为药品配送及拨付药款得到化某的关照,该公司副董事长赵某4先后7次在年节期间送给被告人化某现金共计20.5万元,化某收受后用于个人投资。其中:2011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22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2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33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3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41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5万元;20149月到化某办公室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

(十)、方城县清河镇居民孟某通过GH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河南HXX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NY公司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孟某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及增加药品品种提供帮助,孟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孟某自2017年至2019年,先后5次在年节期间给化某送合计11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其中:2017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9月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81月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20186月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3万元。

(十一)、方城县城关镇居民丁某通过GH医药物流有限公司、NY行建医药有限公司等医药公司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被告人化某利用担任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丁某向方城县RM医院配送药品提供便利,丁某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取得化某的关照,先后15次在年节期间向化某行贿共计10万元,化某收受后自肥,并在药品新品种销售、限购高价药、药款支付等方面为丁某提供帮助,其中:20145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4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5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5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5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6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6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6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7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75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7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8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20186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89月给化某送现金0.5万元;20191月给化某送现金1万元。

(十二)、2013年秋,方城县城关镇居民王某某想让其妻子王某4从方城县古庄店乡卫生院调入方城县RM医院工作,为得到被告人化某的同意,王某某通过化某的司机崔某,给化某送现金2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王某4调入方城县RM医院工作,201312月,王某4调入方城县RM医院普儿科工作。

(十三)、20149月,方城县城关镇居民梁某11为让方城县RM医院接收退伍安置的儿子梁某2,通过被告人化某的司机崔某,在化某办公室送给化某现金2万元,化某收受后同意接收。201411月,梁某2被安置到方城县RM医院收费处工作。

综上,被告人化某共计受贿1046.4万元。案发后,化某已退缴全部赃款1046.4万元及孳息。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化某已上缴方城县RM医院及方城县纪委的128万元,系化某主动上缴,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化某收受赵某2、李某2、田某、彭某行贿款后,虽向方城县纪委、方城县RM医院上交了128万元,但化某均是在方城县RM医院其他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查处、行贿人员被检察机关带走调查、或听说纪检部门正在秘密调查自己的情况下,采取上缴部分赃款,留下部分赃款的方法,向有关部门上缴了一部分赃款,其目的是为了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是主动上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128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不能扣除。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化某收受高某现金不是索贿的意见,经查: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化某利用其方城县RM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主动向高某提出让高某将供应输液水的利润交给化某,由化某支配,该笔犯罪应认定为索贿。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化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化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够主动供述监察委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化某在受贿犯罪中,部分系索贿,应对其从重处罚。化某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及孳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化某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故依照《中华RM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RM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化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化某违法所得1046.4万元及孳息,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930日起至2029121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NY市中级RM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吴 罡

审判员 吴丰成

陪审员 曹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大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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