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_吴江法律网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栏目:行政诉讼 发布时间: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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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55日,人社局接受张某对T公司的投诉举报,并接收投诉书、工资表等材料;同日,人社局对T公司拖欠张某等50余人1660300元工资案件决定立案,案件来源为“投诉”。2020520日,人社局对T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毋某进行询问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2020522日,人社局向T公司下达22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2020618日,人社局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制作《劳动监察案件讨论记录》,并作出0505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罚(处理)报批表》,拟对T公司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付拖欠工资额1660300元的50%赔偿金830150元的行政处理。2020619日,人社局作出3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0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0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T公司。2020623日,T公司向人社局递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0624日,人社局作出、2号《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2020628日,人社局向T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202072日,人社局举行听证会并制作相应笔录。同日,人社局作出《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报告》,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作出《关于对T公司延迟下达处罚决定书的申请》,人社局负责人签字同意延迟。2020728日,人社局作出05052号《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拟对T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付赔偿金的数额由1660300元的50%提高为80%,即1328240元;同日,人社局作出50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T公司。

T公司不服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与理由:T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2016812日镇人民政府书面函告T公司,希望T公司对“村村通”道路建设提供支援。但双方均未明确对该工程的支援额度。因工期较紧,2016815日至1023日,T公司派出人员及设备在现场施工78天,费用支出28.4万元,后因T公司挖机故障、油料断供、资金严重紧张等情况撤离施工现场。相关工程建设资料证明,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镇人民政府和石瓮村村民委员会,施工单位为G公司。整个施工过程中,T公司不是工程的组织方、实施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张某等人应当向G公司主张权利。本案人社局在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给予T公司行政处罚,属于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人社局辩称,经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综合执法队调查了解,T公司实际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方和总承包方,且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杨**带领的施工队。T公司在柳树口镇北石瓮至西角乡村4.6KM路基平整工程施工时,存在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50名农民工工资1660300元的行为。本案的涉案项目虽为援建项目,但并不影响T公司作为建设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本案中,人社局2020619日向T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T公司623日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三日之期;人社局628日向T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72日召开听证会,没有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T公司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综上,人社局的听证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社局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人社局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人社局对T公司决定罚款18000元,接近顶格处罚,属于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人社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了法制审核,应视为其没有进行法制审核,人社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法制审核的规定。综上,人社局作出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人社局71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晋0581行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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