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登记方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效_吴江法律网

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登记方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效
栏目:企业顾问 发布时间: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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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莉、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索引】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45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股权不单纯是财产权,而是具有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股东身份权应当由持股一方单独行使,其中的财产性权利只有当股权变现时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方单独进行的股权转让、质押系有权处分,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相关股权转让、质押合同应为有效。

【典型意义】

股权为复合型权利,系财产性权利和人身性权利的复合体,故不能简单的得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仅有股权所体现的财产性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股权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股权体现的身份性权利,如股权的表决权仅有持有股权的一方所有,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涉及到对股权的处分,是否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亦是被不断探讨的问题。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处分的规则,即登记一方在没有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等事由时,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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