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无效!_吴江法律网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的行为:无效!
栏目:婚姻家庭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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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张某与李某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张某向李某多次支付大额钱款。

妻子谢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张某向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李某返还赠与钱款,李某以不知道张某与谢某系夫妻而且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的处分权为由,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某赠与李某的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其单独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谢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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