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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律师: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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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律师见证费用标准

很多老百姓在立遗嘱的时候都担心遗嘱会出现疏忽等差错,所以在立遗嘱的时候,往往会请一个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见证,以确保遗嘱能够及时地生效,并且不造成任何的差错。而聘请律师是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的。

一、遗嘱见证收费标准

1、资产100万以内收费5000元,资产100万至1000万元以内收费0.5%,资产1000万元至1亿以内收费0.3%,资产1亿以上收费1%

港、澳、台客户按前述标准加收50%;其他外籍人士按前述标准加收100%

2、遗嘱处理财产价值计算方法:

房产物业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参照当地市场平均价;

股权或其他项目投资价值参照公司/企业注册资本;

车辆价值参照原购买价的30%

船只价值参照原购买价的50%

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按每件10万元起计;

黄金珠宝、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参照购买价;

其他财产另行协商或评估作价。

遗嘱处理财产价值

4、上门服务

遗嘱见证限吴江遗嘱管理中心见证室办理,吴江区内上门服务需加收2000元服务费,吴江区外上门服务加收费用具体另行协商。

5、其他事务费用

1)见证时涉及聘请方言、外语现场翻译的,由客户承担支付;

2)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见证,立遗嘱人国籍、拟处理的财产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遗嘱见证,吴江法律网可能会要求客户提供由执业律师设计、审查的遗嘱方案稿件及律师法律意见书,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由客户承担;

3)因客户订立遗嘱需要查明、核实相关财产或人员信息的,由此所发生的调查费用由客户承担。

相关见证业务收费标准

二、相关见证业务收费标准

1、家庭成员财产约定协议见证,按照遗嘱见证收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夫妻财产约定、遗产分配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见证收费参照遗嘱见证收费标准执行。

3、放弃或接受遗赠声明、放弃继承权声明、无子女声明等单方文书见证,参照遗嘱见证收费标准执行。

三、遗嘱保管收费标准

为较高端客户提供安全级别的遗嘱保管服务,以防火、防潮、防盗、防伪、防篡改的标准密封保管遗嘱纸质原件。

1、保管费按“基本保管费用500元加每日1.00元”的标准计付。

2、在遗嘱交付保管时,委托人应交付基本保管费用500元及预付至少2年的保管费;在委托人或其指定的遗嘱领取人领取遗嘱时,根据实际保管时间“多退少补”结算费用。

3、委托人或其指定的遗嘱领取人未支付结清保管费用的,保管人有权就保管遗嘱行使留置权。

四、遗嘱执行/遗产管理业务按公示律师费标准收费。

《民法典》六种遗嘱类型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四种遗嘱类型都规定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遗嘱人需要律师见证的,该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4-1139条规定了遗嘱的类型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类型。本文将对上述各遗嘱类型做简要分析。

相比较于《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形式。本文将对《民法典》中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做简要分析。

一、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于人们在长期的书写过程中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手写全部遗嘱内容,可以通过对笔迹进行识别的方式来认定遗嘱的内容是否由遗嘱人书写,因此自书遗嘱既不要求遗嘱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也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在自书遗嘱中,尽管遗嘱的内容可能确实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如果没有签名,无法判断遗嘱人只是书写了草稿还是作出了最终决定,因此没有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

二、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该遗嘱形式是《民法典》中新增的一种法定遗嘱形式,根据上述规定,打印遗嘱有效成立须符合下列要件:

一是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二是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当遗嘱有多页时,如果仅在一页签名,其他页的内容容易被篡改或者替换。如果遗嘱人、见证人只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没有在每一页签名,则不能认定打印遗嘱有效。三是要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分为录音遗嘱与录像遗嘱,录音遗嘱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用录音的方式记录而形成的遗嘱。录像遗嘱是遗嘱人表达遗嘱内容并用录像的方式记录而成的遗嘱,遗嘱人在表达遗嘱内容是可以通过口述的方式同时记录其声音,在特殊情况下无法用口述方式的,例如遗嘱人为聋哑人的,可以通过打手语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无论采取那种形式,遗嘱人在录音录像中都应该亲自表达遗嘱内容,不能由他人转述。

五、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危急情况主要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遇到了重大灾害或者意外等紧急情况,随时有生命危险而来不及或者没有条件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处在危急情况中的遗嘱人在立口头遗嘱后死亡的,如果遗嘱符合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考虑到口头遗嘱的内容完全依靠见证人的表述证明,准确性与证明力低,容易发生纠纷。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在世并且能够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该口头遗嘱失效。如果遗嘱人没有另立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死亡的,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

六、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遗嘱的有效成立除了需要遵守《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以外,还需要遵守我国有关公证的法律规定,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对设立公证遗嘱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见证人的规定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6种遗嘱类型中,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4种遗嘱类型都规定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上述规定,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见证人需要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一方面必须要有见证遗嘱真实性的能力,另一方面要有中立性,即与遗嘱的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关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其次,见证人还需符合数量方面的要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中都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上”包括本数,即这类遗嘱的见证人最少为两人。最后,符合资格、数量的见证人须在场见证,即必须在场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不能在事后签个名来代替在场见证。如果需要见证人的遗嘱不符合上述见证人的资格、数量、在场见证等方面的要求,则该遗嘱无效。

八、关于注明年、月、日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6种遗嘱类型,除口头遗嘱外,其他5种都必须注明年、月、日才有效。这是因为注明年、月、日有以下作用:

1.可以确立遗嘱设立的时间,如果在遗嘱设立以后遗嘱人撤回、变更了该遗嘱,或者遗嘱人实施了与该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该遗嘱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2.在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时,如果遗嘱之间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时可以根据遗嘱中注明的年、月、日来判断遗嘱设立的先后。

3.年月日可用来确定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从而判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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